发布者:太仓律师 | 领域:刑事常识 | 时间:2024-05-17 10:25:32 | 159人看过
妇女的人格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?太仓律师李玉龙
答: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、适度,不得通过夸大事实、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。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。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通过广告、商标、展览橱窗、报纸、期刊、图书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咨询热线:13913781917
电话:0512-53592880
邮箱:5254046@qq.com
擅长领域
Practice information
最新文章
Practice information